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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大陆自贸区协定解读之二:服务贸易的四种方式

非洲大陆自贸区协定服务贸易有可能会在五个领域优先开放:基础设施、商业服务、旅游、银行和保险。企业应如何利用AfCFTA的优惠政策成为合格的服务提供者?这首先需要了解国际上对服务贸易提供方式的界定,一般是指一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其境内或进入他国境内提供服务的贸易行为。按照WTO于1994年签署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有四种提供方式。

  1、跨境交付: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方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方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在中国境内通过电信、邮政、计算机网络等手段实现对境外的外国消费者的服务;

2、境外消费:指服务提供者在一成员方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方的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中国公民在其他国家短期居留期间,享受国外的医疗服务;

以上两种服务模式的特点是服务提供者不在当地。

  3、商业存在: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方领土内设立商业机构,在后者领土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外国服务类企业在中国设立公司为中国企业或个人提供服务;

  4、自然人流动:指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进入另一成员方的领土内提供服务的方式,如某外国律师作为外国律师事务所的驻华代表到中国境内为消费者提供服务。

  以上两种服务模式的服务提供者在当地。

服务业市场开放承诺包括一般承诺和部门承诺,成员国可以根据各自情况全部或部分开放某一领域,在非歧视的原则下取消对该部门的保护措施。部门承诺的格式分为四个栏目:a.列出部门和分部们名称;b.列出市场限制条件;c.国民待遇限制;d.其他承诺。

在市场准入的限制方面,成员国必须将四种服务提供模式的市场准入限制描述清楚,比如外国投资者的股比限制、提供者的数量、地域、资产和交易规模的限制等。

在国民待遇的限制方面,一般来说,成员国对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能低于本国服务提供者,如果有特别要求,应在国民待遇一栏中描述清楚,如国籍和驻地的要求、资质要求、技术转让、土地产权和当地成分的要求等。

在其他承诺的限制方面,这是指除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限制外,还有其他限制条件,如最低数量或程序限制,包括成员国的自动规制措施等。

服务贸易的市场开放采用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两种方式。正面清单(Positive List),即列明企业可以在哪些领域提供服务,“负面清单”(Negative List)是指成员国政府规定哪些经济领域不开放,除了清单上的禁区,其他行业、领域和经济活动都许可。

有专家建议,非洲大陆自贸区协定服务部门的开放应按照以下优先顺序进行:金融、电讯、交通、能源、教育、体育和文化、物流服务。另外,值得关注的是《非洲单一航空市场议定书》、《非洲经济共同体关于人员的自由流动、定居权和置业权议定书》都已启动了签署工作。

中国的服务供应商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了解服务领域的开放情况以及各国的法律规定,及时与非洲伙伴为共同进入市场做好准备。